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每经问:将进一步明确人大审查、批准、监督国家发展规划的职能


每经记者|张怀水    每经编辑|陈星    


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黄海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草案在强化人大职能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黄海华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述提问时表示,为进一步突出国家发展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动依法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监督国家发展规划,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人大审查和批准以及监督国家发展规划的职能,用专章作出规定。

发言人记者会现场 每经记者 张怀水 摄

增加“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远景目标”的规定

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首先,完善国家发展规划的定义,增加规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远景目标”。

其次,完善国家规划体系,妥善处理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

再次是增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要求,规定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在编制中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支撑作用。此外,完善年度计划编制相关规定。

黄海华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为进一步突出国家发展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动依法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监督国家发展规划,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人大审查和批准以及监督国家发展规划的职能,用专章作出规定。

首先,将草案第二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分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两章,在“审查和批准”一章中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和程序规定。

其次,将草案第三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有关国家发展规划监督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程序。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内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现场了解到,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内容。二是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障。三是进一步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四是与消防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国家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民航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等做好衔接。

黄海华介绍,民用航空是国家重要战略产业,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行业规模、服务能力、安全水平等不断提高,低空经济等新业态新应用不断涌现。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民航事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立足国情与对接国际规则相结合,充实完善的内容十分丰富,为推动民航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首先,聚焦关键环节,完善适航审定管理体系,加强适航审定能力建设,夯实民航业发展基础。

其次,坚持多措并举,增设“发展促进”专章,完善空域管理、飞行保障、基础设施、运输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举措,为促进民航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此外,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飞行安全保障和民用机场保护,加强民航运营主体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明确禁止实施妨害民航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守牢民航安全生命线。

与此同时,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统一国内、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针对运输总条件、航班延误和取消等问题作出规定,提升民航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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