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张宏 每经编辑|黄博文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共6章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比,《新法》及《条例》有不少调整,如缩小视同销售情形范围、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范围、明确跨境交易中境内消费的判定标准等。
作出这些调整的原因是什么?对相关企业有哪些影响?对哪些具体场景有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新法》进一步明确跨境交易管辖权
与此前的《实施办法》相比,《条例》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为“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境内服务”的判定删除了“购买方”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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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做出这一调整?
施正文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新法》删除“购买方”判定标准,并且从优先级上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排在前面,强化了以消费地作为确定增值税管辖权的原则,特别是在跨境交易中,避免重复征税或税收流失。由于增值税本质上是对最终消费征税,因此以消费地作为管辖依据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国际通行做法。而明确“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服务视为境内消费是因为不动产与自然资源属于有形资产,因其物理位置清晰,消费地即为所在地。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适用于跨境服务的哪些具体场景?
施正文举例,若两个身处境外的外国人,通过BNB模式(共享经济中的住宿租赁模式)交易位于中国的房产。此时,由于房产位于境内,境外平台为交易该房产收取的广告费、服务费视为境内消费,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新法》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条例》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施正文表示,一般只有非企业单位才会出现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如行政事业单位。符合该情形的非企业单位,即使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降低成本的同时又不至于造成大规模税收流失。
记者注意到,不少自媒体将《条例》第七条理解为将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缩小至非企业单位。
然而,这一理解正确吗?
施正文驳斥了这一观点。他表示,根据《新法》第九条,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就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税。
施正文:《新法》限缩视同交易情形,但删去的情况不必然不用交税
记者注意到,《新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代销”“移送”“非应税项目”“投资”“分配”等这些视同销售情形删除。
《新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为何作出这一调整?将为相关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施正文表示,《新法》限缩了“视同应税交易”,条文仅保留三项。需要强调的是,列举减少并不意味着上述行为不再纳税,按照销项与进项匹配的原则,如果交易本就符合应税交易的构成要件,不必借助“视同”概念,应直接认定为应税交易。
他认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尤其值得注意,弥补了《新法》第六条没有兜底条款的缺陷。结合以上条款,2026年1月1日后,在删去的视同销售情形中,一部分按照正常的应税交易征税,另一部分虽然不属于《新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情形,但是实质上不具备应税交易的构成要素也可以不征税。
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